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月13日下午,李某前往所居住村庄附近的桃花尖山砍柴,一直未归,后通过寻找,在一处矿坑被发现,发现时已经死亡。李某父母去世多年,其与妻子徐桂兰共生育四个子女诉至该院,要求判如所请。2007年因海螺项目需要镇政府征用了桃花尖山林地(包含沈茂来林地),李某发生事故的山林区域在新港镇政府征用沈茂来林地范围。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原告找我我们代理。我们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无需履行山林的管理义务明显违反一般性常识。被上诉人作为事发地的政府组织,在其辖区范围内应当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保障辖区内居民生活安全,其作为涉案山林的征用主体,应当积极履行山林管理之责。2.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关于承包山林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被上诉人知晓涉案山林的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不管其是否知晓涉案山林中矿坑的存在都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的亲属李某前往涉案的山林中砍柴,意外掉入废弃的矿坑中身亡,上诉人主张镇政府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涉案山林系被镇政府征用,且在其管理的辖区范围内,新港镇政府即对涉案山林具有管理义务。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山林距离村民居住的村庄较近,附近居民经常到涉案山林里活动,新港镇政府称涉案山林是用于海螺项目的防护带,属于非公共场所,但其作为该山林的征收所有人,理应对山林具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尽管已派员经常对该山林予以巡查,但并未在本案事发前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因此,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受害人李某及其亲属,应明知涉案山林地势复杂、荒草丛生,独自一人上山砍柴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已有村民在该山林中发生过人身伤害,李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独自上山砍柴,放任该危险发生,是造成自己身亡的主要原因。上诉人作为李某的亲属,对受害人李某的行为不加规劝,仍放任其独自上山砍柴,对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上诉人及受害人李某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王洋律师